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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电话 注册制后全国首例 IPO被否状告交易所败诉

发布日期:2024-08-09 19:38    点击次数:174

股票配资电话 注册制后全国首例 IPO被否状告交易所败诉

每经记者 陈晴 每经编辑 文多股票配资电话

IPO被否之后,居然把深交所告上法庭,法院对此会怎么审?

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根据判决,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种种细节来看,H公司正是两年前IPO被否的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羚)。

值得一提的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自从2022年IPO被否后,红星美羚IPO团队就全部解散。既然如此,公司为何还要起诉深交所?

曾发布公开信表达意见

红星美羚主营业务是以羊乳粉为主的羊乳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及成人乳粉等。

2015~2018年,红星美羚曾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10月,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报辅导备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2年5月6日,在针对红星美羚的IPO审核问询中,深交所重点关注了两方面事项,一是公司1400万元居间协调借款问题;二是主要经销商客户发生变化的问题。

对于深交所终止公司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结果,红星美羚曾经发布了数千字公开信表达其意见。信中称,公司从2013年至2022年,按照上市企业规范要求已长达10年之久,“没想到涉农企业上市竟然比唐僧取经还难”。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披露,红星美羚认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就此,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表示难以理解

从2017年10月算起,至2022年5月IPO被否,红星美羚在冲刺上市的路途上耗时多年。如今再经败诉,公司未来有何打算?

2024年7月8日晚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红星美羚IPO期间披露的董秘茹怡。她表示,其在2022年公司IPO被否后不久便离职。

据茹怡透露,红星美羚IPO被否后,公司整个IPO团队已经解散。对于红星美羚接下来的打算,茹怡表示并不清楚。

如IPO团队两年前就已经解散,那么红星美羚为何还要起诉深交所,并诉请判令深交所对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起诉是公司的权利,公司感觉交易所审核不合理……就起诉了。”对于红星美羚起诉深交所,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也表示难以理解。据他分析,如果红星美羚真的还要重启上市计划,应该不会这样对待深交所甚至起诉。

日前,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微信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猜测,可能公司与投资者或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存在类似挂钩上市的内容,所以被否后依据这些条款引发了责任或损失。他认为,为了尽可能降低对大股东或企业的追责,公司就通过诉讼将责任推给交易所。

根据公司2022年4月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不存在对赌协议及其他类似安排情形的承诺。

沈萌分析认为,为了推进企业顺利上市,企业IPO之前通常都会解除对赌协议,IPO毕竟存在不成功的可能性,不排除投资机构会就这一可能性设置约束条款。

针对此次一审判决结果股票配资电话,2024年7月9日,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通过微信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输赢,上诉是任何个人和公司的法定权利,红星美羚也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市是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而非结果。市场经济下,把企业兴亡归责于是否能够上市,是极其幼稚的行为。而起诉交易所的行为,符合注册制的法治精神,但是偏离了企业市场经营的轨迹,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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